2006年10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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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单位领走了职工保险金
20万保险金到底该归谁?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王磊 戴盈盈

  杨某在一场车祸中死亡,生前他投保过意外伤害险,但是投保时,并未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那么这笔2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到底应该归谁,保险公司应该把保险金支付给杨某的单位还是杨某年迈的父母?近日,宁波镇海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纠纷案。

  出车祸意外身亡
  2005年8月26日晚,宁波某汽车运输公司的杨某驾驶单位的一辆普通半挂重型集装车在温州装货后开往宁波。次日凌晨,在途径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方向234公里处时,杨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前方因故障停于慢车道的一辆重型厢式半挂车,杨某因此当场死亡。

  单位申领了保险金
  事故发生后,杨某生前所在单位隐瞒了杨某生前投过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并以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名义,从杨某父母处拿走了身份证、死亡证明等证件,以受益人的名义向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人身保险给付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将20万元保险金支付给了杨某的单位。

  未指明受益人理赔起争议
  而对于痛失儿子的杨某年迈的父母来说,一笔死亡保险金事关他们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在获知儿子买过保险的情况后,他们多次向杨某所在单位汽车运输公司索要这笔保险金,并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了交涉,但一直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向宁波镇海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把保险金支付给他们。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某当初在投保时,并没有指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受益人未指定的按法定继承人办理”。而保险公司向杨某单位支付保险金的主要凭证“指定受益人通知书”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在杨某生前征得杨某的同意。
  保险公司还在审理中辩称,他们有理由相信杨某生前所在单位是受杨某父母委托而向保险公司申领死亡保险金的。对此,法院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合,于法无据。

  判决20万保险金归杨某父母
  镇海法院因此判决认为,车祸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杨某生前单位和杨某在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车祸发生以后应该按照合同中“受益人未指定的按法定继承人办理”的约定确定受益人。
  最后,法院一审支持了杨某父母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父母支付20万元保险金。
  
  关于保险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谁有资格成为保险受益人呢?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但如果是投保人指定的,应该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即上述案件中,如果由杨某单位指定受益人,则应当征得杨某本人的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在现实中还常常会碰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杨某一案中受益人未指定的情况;或者虽指定受益人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或者指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情况。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约定的事故而死亡时,对以上特殊情形,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可为一人也可为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